刑法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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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心得体会,我们更好地了解了自己,也更懂得如何前行,心得体会是人生的一笔财富,它们教会我们如何处理各种情境和挑战,以下是丫丫文章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刑法心得体会8篇,供大家参考。

刑法心得体会8篇

刑法心得体会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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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期视频,我们邀请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范甜甜律师来为大家具体解读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主持人:范律师您好!

范律师:您好!

主持人:范律师,新刑法修正案出台后,有关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入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能否请您为我们做一个简要解读。

范律师:众所周知,近年来国内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频发、高发,典型的像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故案、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等,每起事故都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常言道,绳子总在磨损处折断,事故常在薄弱环节出现。生产事故频发,其根本原因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安全设备更新不及时、不愿多花钱更新设施设备、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针对当下生产企业普遍存在的侥幸心态,此次的新刑法修正案一大亮点便是将安全生产危险犯入刑,将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是国家从法律层面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亮出的利剑,也是给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亮出了红色底线。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该修正案,对于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织密安全生产法网,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主持人:范律师您能简要介绍一下此次刑法修正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修改内容吗?另外,修改之后,关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规定和罪名都包括哪些呢?

范律师:《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修改了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罪名和内容,同时新增了危险作业罪。

截至目前,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同时,经过本次修正案,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了以下16种:

(1) 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

(2)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二款)

(3)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4)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一款)

(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6)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7)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8)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

(9)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10)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1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12)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1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14)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15)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16) 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主持人:范律师,对于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和内容的重点修改,您认为主要是有哪些考虑呢?

范律师:修正案在《刑法》第134条第2款中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我认为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传统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为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刑罚配置较之于故意犯罪一般要轻,普遍提高过失犯罪的刑罚还需要慎重。本次修正案区分了情况,只对主观上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但为了短期利益置之不理,极其轻率、鲁莽,客观上又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发生的后果又特别严重的情况加重刑罚。

二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具有总括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其中增加组织冒险作业罪的情形,同样可以适用于刑法第135条至第139条规定。比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中,如果犯罪情节中出现明知有重大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也可适用这一新增规定。

主持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类型扩充后,怎样具体认定呢?

范律师:《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法定情形,通过扩充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类型,进一步扩大该罪的打击范围,实现刑法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早期干预。

这里的“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后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且明知的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比如,明知矿山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仍冒险作业的,将构成本罪。

主持人:范律师,对于修正案新增危险作业罪,您认为其立法意图是什么?

范律师:近年来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如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故案、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等,使人们认识到等到发生事故后再治理为时已晚。有关方面提出,对一些虽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刑法也应当提前介入,更为积极地预防惩治这类犯罪。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实践情况,修正案增加危险作业罪,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对于特别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没有发生现实危害结果的也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这种情况是极少的,是对安全生产犯罪领域立法技术、立法理念的突破。

主持人:范律师,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请您给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范律师:(1)危险作业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保护的法益在于公共安全,成立该罪必须满足两方面条件:

一方面,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另一方面,行为造成了相应的侵害结果,即本条规定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本罪的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一线从业人员。

(3)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仍然故意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里既包括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而制定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总体看来,危险作业罪属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轻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条的规定,犯危险作业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实际上,危险作业入刑的警示或者说预防效果远远大于惩罚效果,刑法在提升危险作业违法成本的同时,也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此举填补了刑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短板,有利于刑法功能的整体发挥,也符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

主持人:很感谢范律师的精彩解读,通过您的解读,显然我们能够看到,此次新刑法修正案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势必会对规范安全生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范律师:是的,这次的修改和完善,一方面,倒逼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代价。另一方面,将防控安全风险的理念真正注入到了刑法的具体“条文”中去,将明知隐患、无视风险的行为定罪,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为风险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意义重大。

主持人:总而言之,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执法部门,都不要心存侥幸,依法治安是唯一的出路,也是最大的捷径。敬法、畏法、学法、遵法、守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规程,各司其职,企业才能健康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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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融媒记者:豪杰 逸枫 通讯员 宁磊

编辑:高冉 责编:陈扬

主编:刘丽敏

刑法心得体会篇2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qiāng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 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09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刑法心得体会篇3

与其说罗翔老师是一名刑法学家,不如说他是一名哲学家。

作为一名“刑法网红”,罗翔老师这样评价自己:“对有些人而言,网红很可能是一个贬义词,但是对我个人而言,网红只是一个中性的词汇,你可以赋予它各种意义,如果通过这个标签让更多的民众认同法治的精神,这是我的莫大荣耀。”

一位大家如此评价自己,把自己对大家的“普法”,说成为听众“自己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所感动”,在我看来,这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更是一种对内心寻求的理想世界,这让客观世界与主观追求相统一,“对公平和正义的渴望是人类的出厂设置,无需被灌输,只要被激活”,罗翔老师每一句话都闪耀??

自然法学派追求内心安宁的光芒,果然“所有学科的尽头都是哲学”。

罗翔老师的法学理论造诣不仅让人叹为观止,更让我们深刻思辨。

通学罗翔老师的刑法课程后,你会被他所引用的一个个案例所折服:简单的案情,可以折射不同的法学理论,而从不同理论间的转换学习,我们的思维都深感“如丝般顺滑”,将枯燥的法学理论内化为自己观察世界和日常行动的价值追求,不可谓是一场“高效”的法学课。

他讲的“法治在我看来,只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法治要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又要限制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本身,防止它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力量。法治只是治理社会的次优选择或者说最不坏的选择”。让法学与管理学达成一种默契,更加深刻揭示了帕累托最优所要阐释的理论。一场场头脑风暴,也警醒着我们不要“日益肤浅与独断”,不要成为亚里士多德口中的“智者”,而要成为“追寻智慧”的人,以“扬弃”的精神,在“悖论中寻找到似非而是的真理”。

罗翔老师的法学思想是开放的。他将自己比作法学殿堂的“门童”,并把大家对他视频课程的热衷,作为自己坚定法治力量的源泉,去更加坚定地司考“法治的真正要义”,鼓舞人们“要对焦于某种超越生活的存在,才能告别习以为常的平庸与肤浅”,揭示了“很多怀疑是为了更加地确信”,发扬着“批判的继承”的精神。

罗翔老师将法治的光芒照亮于每个人的内心,“让我们在每一天的生活中完善法治的细节”吧!

#春日生活打卡季##谁能告诉我人的天性,是善还是恶##以书之名#

刑法心得体会篇4

之前总体性地讲了法考的情况,今天开始分科讲讲,还是按照自己复习时的大致顺序来讲。依次是刑法,民法,行政法,商经知,刑诉,民诉,三国法,理论法的顺序。主要讲讲自己对各科的认识和体会。希望对于正在复习的朋友有所帮助。

刑法和民法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学科。之前就有俗语称:得民刑者,法考必过。经历过后,应该客观来评价。

现在看来刑法的分值并没有突出优势,但是对于打牢基础十分重要,再加上我将其作为第一门复习,真正体会了什么叫万事开头难。面对复杂的理论,空白的基础,硬着头皮开始听下来,如同之身前往无人区探险一般。但是真正扎下了根之后,又有了势如破竹之感。所以入门是关键,那么就还是从体系的角度来谈谈刑法。

刑法的内容总共分为了三部分:刑法总则,刑法分则,以及陆续公布的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不用太纠结,其实那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也不过是对总则和分则的补充。所以你只需记住刑法就是总和分。

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包括了诸如罪数论,犯罪形态,阶层与要件,因果关系的综合分析,共犯理论,阻却形态等等。必须花大力气搞懂弄通。

所谓搞懂就是要懂原理。比如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就必须要把老师的授课多听几遍,然后再结合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来完整归纳。最经典的方法就是把著名的“屏风案”弄清楚,脑子里建立模型,就能弄懂。再比如不作为犯的问题,同样是考试的重点,一开始也是判断困难,但是你始终抓住一点:是否有作为义务,并且还要必须是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那么就不难判断了。

所谓弄通就是要有体系。刑法总则的内容都是贯通的,比如阶层和要件就引出了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又引出了中断,中断又涉及到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然后就是规责,全是一条线贯穿下来的。再比如犯罪的阻却事由,包括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被害人承诺。正当防卫这一考察重点又需要区分事后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等情况,这又需要不断地结合刑法意义上的认定方式进行,例如未出现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如何与违法阻却事由进行统筹分析等。相信听得多、练得多也就其义自见了。

接下来再讲讲刑法分则。无外乎若干具体的罪,以及定罪量刑依据。考试时只要回归到各种罪的构成要件去判断,也没有大问题。刑法上的罪不少,分则中一章就是一类,必须好好看看,特别是好好看看构成要件,尤其是按照老师的方法去判断构成要件,基本上都差不了。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财产类犯罪,人身类犯罪,还有职务类犯罪。

对于财产类犯罪抓住的关键是怎样处分财产,是自愿还是被迫,还是不知情,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等。只要弄熟了,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啥的就难不倒你。

对于人身类的犯罪抓住的关键是是否构成转化型犯罪,是否有阻却事由,是否想象竟合,是否重罪吸收轻罪等。搞懂了这些,绑架,故意伤害,抢劫和抢夺啥的也同样不会混淆。

对于职务类的犯罪特别要关注身份。比如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自己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影响力是否起作用等。把这些有关身份和关系的细节区分清楚,职务类犯罪的问题也迎刃而解。

刑法阶段的学习客观题时是跟徐光华老师,特点是讲得细,便于把难点弄懂。后期主观题阶段是跟柏神。柏神的特点是言简意赅,总结到位,高度浓缩,尤其是讲课中伴随的战术性咳嗽,必是得分点。还要特别提到的是柏神对刑法中观点展示类题目的讲解,绝对是经典中的经典,看过就忘不了。包括柏神的《主观十题》,绝对值得拥有。刑法主观题不管怎么考,绝不会超出主观十题的范围。只要认真做,看解析,听对应课程,一定大有收获,而且是看上好几遍都能保证爱不释手。可以说,刑法主观题阶段,主观十题绝对够用了。

这里还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对于法考界,理论界和实务界这所谓的“三界”而言。既然是准备法考,就按照法考的规则来玩,说到底就是观点要按照法考辅导老师的观点来,不要拓展得太宽泛,不然做题时会摇摆不定,左右为难,自然也影响成绩。这一点适合所有科目。

刑法心得体会篇5

xxxx年的xx月xx日到xx月xx日,我非常荣幸的参加了教育部组织的《刑法学》精品课程的网络培训。在这次培训中,几位专家的讲座使我对刑法学教学改革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可以说这次网络培训使我受益匪浅,在这里把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和大家交流一下。

一、刑法学教学方法、难点与重点

孙国祥教授的讲解使我对刑法学的教学改革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对案件的分析解决能力。本科的教学定位与教学方式应当同硕士研究生教学不同,本科刑法学是打基础,所以课堂的理论讲授是基础,案例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式。

理论教学的教授除了老师讲解之外,需要很好的调动学生对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具体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比如:老师对于理论难点和重点可以通过开设专题讲座来进行;给学生提供参考书目/参考文献,让学生撰写学术观点综述,小论文,老师进行批阅。

但是一般刑法学课程的开设是在大学一二年级,刚刚接触法律,所以要针对他们开展真正的案例教学是很困难的。加之,案例教学是需要小班开设,这样效果好,然而实际教学中,很多学校为了节约资源,都是大班开设课程,很难开展刑法的案例教学。鉴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完全进行案例教学,但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还得变通进行。比如案例讨论可以通过分小组,将课堂外与课堂内相结合,课外按组讨论,课内交流,当然课内交流需要老师进行引导和总结。

刑法学教学改革对刑法学教师提出的更高要求,刑法学教学改革要改变原来老的教学模式,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课件制作等等都成为大学教师教学的必备技能。上课用课件教学过程中注意不可被课件限制,课件不要过多文字,适当运用表、图、视频会有很好效果。在新的教改下,教师不再只是依靠课本、粉笔和黑板单纯的讲解刑法学的知识,而是要注重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刑事案件辩论、刑事案件审判观摩等方式进行法律技术、理论素养、职业素养的培养。在新的教学改革中,大学法学教师要积极面对挑战,转变教师角色,并对自身的知识结构进行调整,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成为一个合格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大学教师。

刘伟博士讲到的案例的收集与选取方法给予我很大的启示。案例的来源包括:自编案例,实务部门的真实案件,案例型教材的案例,报刊杂志刊载,司考真题。随着网络技术的运用,信息和资讯传递速度与更新速度的加快,老师应当注意案例更新。

二、加强与同行的长期交流合作有利于开阔视野

在课后讨论过程中,大家根据布置的讨论思考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相互交流心得,进行教学方式方法、课程安排等方面的思想碰撞,为此大家建立了刑法之家qq群,将经验交流从课堂带到课后,从培训中延伸到了培训结束后,为今后不断汲取好的经验和分享教学心得建立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这也是此次培训的另一重要收获。

比如关于分论的教学开展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分论教学存在的主要矛盾是——刑法分论的教学内容实在太多了,几乎不可能将所有内容讲解完毕,而且重点罪名越来越多,不可能将所有较重要的内容进行详细讲解。这也是我教学中的一个困惑。有老师提出,分则的教学应该以案例式教学为主,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以辩论为手段。当然对于案例的选择大家认为非常重要,也是难点所在。有老师分享经验——“采用对抗案例教学法。重要罪名事先安排典型案件,学生分组作为控方和辩方,课前准备好后,课堂用20分钟左右完成案件对抗。多年来检验,教学效果好。”也有老师举例:“比如梁丽案的讨论,就可以让学生通过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比较学习深入了解刑法的有关知识和基本理论”。这些经验对我的今后教学有很好的启示。

三、对开展刑法学精品课程建设的一点启发

根据课程培训提供的网址,我仔细看了南京大学的刑法学精品课建设,其中授课录像的制作印象很深,按照课程的章节顺序排下来,层次分明,让人一目了然,这点值得借鉴。

结合正在建设的校级精品课程——《刑法学》,我认为今后要进一步重视案例教学,拓宽学生视野,将选择案例、讨论案例、课堂交流、讨论引导和点评考核有效结合起来,强化同学生的互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能动性,将理论基础与司法实践、司法考试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动态的教学体系。

总之,通过这次网络培训,我对《刑法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们要用新的教学理念,在新的教学模式下勇于探索,不断的完善刑法学教学。

刑法心得体会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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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好奇心》一书是由余丰泳检察官所著,于2017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所说,一提到刑法,人们可能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冰冷的法条以及残酷的刑罚。但是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刑法是极具趣味的部门法,在刑法的世界里,会遇到许多匪夷所思、令人大跌眼睛的案件,也需要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行无声的辩论,同时在情与法、现实与假设间不断揣摩以及思索。刑法虽然有趣,但这种趣味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就需要一种“对刑法的好奇心”,好奇心是人类最好的老师。在《刑法的好奇心》这本书里,能体现作为一名法学生应该有的“好奇心”,带领我们体会刑法理念,体会多种法律故事。

(图片来源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全书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温故、知新、切问以及近思。第一部分为温故:罪名检视。主要涉及三种最常见的犯罪即侵犯财产、性、人身权利的犯罪涉及到的罪名,在犯罪构成和教义法学之外,适当运用其他学科知识进行解读。主要内容谈及到了什么是盗窃罪、夜盗、夜禁及其他、通奸的罪与罚、强奸罪的“常识”、杀人者的罪责等等。温故的故也就是指这些常见罪名,从常识里寻找新常识。第二部分为知新:刑案远眺。主要以某些著名或经典刑案为讨论起点,如科林斯案、肯尼迪家族人员涉嫌强奸案、辛普森案、朱令案等,也包括虚构的小说《水浒传》作为案例分析的基础,由这些案例来延伸话题,也涉及到概率论、法医学等其他学科知识,体现知新的新。第三部分为切问:书影之余。主要是法律电影、书籍的阅读观感,也涉及到对影视中案例的分析,不在于这些作品是否很著名,而在于能否从中引发观者的困惑,这些困惑也会越过屏幕和书本,与司法现实联结起来,体现切问之问。第四部分是近思:刑律所及。这部分更多的与作者所从事的工作有关,涉及对刑法、刑诉法立法变迁、具体法律条文的理解,也代表了这些内容是接近司法实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从车马伤人到危险驾驶、声名狼藉的“口袋罪”、“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非法证据排除之惑、列席中的法律监督、缚在卷宗里的审判等内容。

?刑法的好奇心》中的内容是极具趣味性的,能够从常见的罪名着手,激起读者的兴趣。例如在该书的第一部分温故,罪名检视中就提到了我们非常熟悉的盗窃罪。作者首先用大量的篇幅解释了什么是盗窃罪,随之论述了夜盗、夜禁等罪名,这一节体现了作者极具深厚的文字功底以及法学知识。作者提到夜盗、夜禁是一个相当古老的罪名,夜盗罪的定义来源于古老的英格兰法,17世纪《国王的诉讼》中就提及到了这个罪名,概括为“一个人在夜晚时分,破门进入他人的房子内,以在该地点实施某些重罪,无论该重罪的意图是否执行。”对于夜盗罪,经过了一系类发展,在今日的英美法中,许多地方的立法已经突破了夜晚的这一时间限定,而将之扩大到白天。在中华法系中也有相应的罪名。唐律中规定的“夤夜入人家”者就一直被视为犯罪,主人家一般拥有“登时杀死”的防卫权限,几乎沿用了数十个世纪。“夤夜入人家”以及破门而入的夜盗者,除了黑夜要素之外,法律也强调对于住宅的保护。这个罪名暗含了“未遂”概念的萌发,它处罚了非法侵犯住宅的行为,更主要是为了防止后面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即处罚那个即将实施的罪恶意图。书中详细叙述了从古至今世界各地关于同一问题的规定以及发展,极具趣味性,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刑法的好奇心》这本书中,作者将生硬的名词变得生动,那些法律难题有了新的答案。这本书既有对刑法理论的探讨,又有对刑事事务的思考;既有对刑法历史的回顾,又有不同地域间刑法问题的比较。相比于其它的教科书的严肃性,《刑法的好奇心》这本书更具有像推理小说一样的趣味性。对于刑法,我们要保持对它的好奇心,这一点使我深受启发。

监制:张永江

作者:陈琪,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陈琪

责编:易凌峰

审核:王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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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心得体会篇7

考研数学考试做题中的注意事项

这段时间考生在做题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习惯思考的能力

阅读一个知识点,宏观上思考其在整个数学科目中作用及与其他科目之间的联系,微观上思考其本身概念的深度,其具有的特点及满足的性质等等。拿到一个题目,研究其条件与结论的联系,思考题目所在的知识点及可能使用的方法,能否用更多的方法来求解,能否找到最为简单的方法。看历年真题,总结考试题目的规律,思考命题特点及与考试大纲之间的联系。

二、高效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时不仅要正确解答题目,更重要的是要快速的达到目的。现在很多辅导资料对知识点的总结,题型的归纳都比较全面,如果能利用其对知识的`归纳再加上自己的边看边思考,对知识点达到融会贯通不成问题。

三、快速判断所考知识点的能力

考研数学大纲所规定的知识点是有限的,重要的知识点就更少一些,但考研数学已经进行了二十几年,重点之处年年考,但这些知识点每年都会换上新的外衣,乔装打扮,使不少考生被蒙蔽,之后悔之不及。

四、持之以恒的能力

数学因其高于日常生活而常受到学生的冷落,这样就会产生马太效应,愈不关心她,它就离你愈远,故而考研复习需要保持对数学热情,坚持到底!

在考研复习中考生要做到的是掌握核心,即万变不离其宗,抓住其形变而神不变之处才能轻松成功。

刑法心得体会篇8

在我国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还是首次有这么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自觉传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只要秉持朴素的善良观念,刑法并不会找上门。而这次“刑九” 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不少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上述九种行为,都曾多次制造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许多事情甚至就发生在很多人的身边。即使不是亲历者,这些行为也早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构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其实,“民生刑法”在20xx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当时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醉驾入刑”。7年来,这个新罪名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观,还催生了一个新的代驾行业。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机、路人们至少不需要太担心遇上酒驾飞来横祸。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种行为,和当时的'“醉驾”一样,同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负能量”。尤其在网络传播放大效应之下,这些影响无远弗届。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类似的不安、焦虑,乃至戾气,一旦构成了社会的主要氛围,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对于法律而言,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执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执法不严,甚至执法异化,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此次废除的“嫖宿幼 nv 罪”,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不仅取决于立法,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都是立即实施,没有过渡时间。自“刑八”开始,在通过和施行之间,留了两个月过渡期。这显示,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疏导与预防。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这不仅显示中国的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我们会发现,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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